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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794859号“冰晶钻石”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27 08:16:45第57794859号“冰晶钻石”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64595号
异议人: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伟成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李聪静
异议人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李聪静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7期《商标公告》第57794859号“冰晶钻石”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冰晶钻石”,指定使用于第11类“电暖器;灯;消毒设备;暖气片;浴霸”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7099号、第3220010号“钻石DIAMOND及图”、第7640408号、第15522046号“钻石牌”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1类“水净化装置;饮用水过滤器;消毒碗柜”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钻石”,且整体上未形成明显区别于引证商标的其他含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消毒设备”等部分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于第11类“电风扇”商品上的“钻石DIAMOND及图”商标经广泛宣传和长期使用在我国相关公众中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上述商标文字“钻石”,且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亦具有密切关联,因此被异议商标如予核准注册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容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7794859号“冰晶钻石”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2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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