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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110525号“麒麟天御”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27 07:08:31第56110525号“麒麟天御”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11114号
异议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麒麟软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华纵联合知识产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异议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麒麟软件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5期《商标公告》第56110525号“麒麟天御”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麒麟天御”指定使用在第9类“电子芯片;电子防盗装置”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476840号“麒麟”商标、第21542881号“麒麟”商标、第36263494号“麒麟王”商标、第13394400号“麒麟王”商标等系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考勤机;集成电路;电开关;电阻器;荧光屏;电子防盗装置;电池;电池充电器”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均包含汉字“麒麟”,且含义、字体等相近,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二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其他特定联系。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和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6110525号“麒麟天御”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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