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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626959号“MR.AUTOBOT”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27 03:19:08第59626959号“MR.AUTOBOT”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00873号
异议人:孩之宝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优睿创意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孩之宝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优睿创意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2期《商标公告》第59626959号“MR.AUTOBOT”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MR.AUTOBOT”指定使用于第9类“笔记本电脑专用屏幕保护膜;智能手机用壳;智能手机用套”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263871号“AUTOBOTS”、第13425147号“AUTOBOTS SUPREME”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计算机游戏软件;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程序);CD盘(只读存储器)”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和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了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识别部分“AUTOBOT”,且未形成具有明显区别的新含义,若共存于市场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根据异议人提交的有关报道宣传及参加展览会等证据可以认定其是系列影视作品“变形金刚”的出品单位,且可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变形金刚”系列动画片及电影已经在中国大陆地区进行了广泛的宣传、播放,并具有较高知名度。“AUTOBOT”译为“博派”或“汽车人”,作为上述“变形金刚”系列影视作品中争斗双方的派系名称也因此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其知名度的取得是异议人创造性劳动的结晶,也是异议人投入大量劳动和资本所获得,由此带来的商业价值和商业机会应为异议人享有的合法权益,应受到法律保护。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的上述影视作品中的“AUTOBOT(博派)”派系名称,且商标整体含义也指向该派系名称。考虑到实践中,利用影视作品名称、重要成员名称以及双方所属派系名称等进行商业衍生品开发已经成为现实且普遍的现象。被异议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标示被异议商标的商品与知名系列影视作品“变形金刚”的出品方相关或者已经获得了出品方的授权,从而对使用了被异议商标的前述商品产生好感以及信任感。这就不当利用了异议人基于其系列影视作品而享有的商业信誉,挤占了异议人的交易机会。因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了异议人基于其系列影视作品中的派系名称而享有的在先权益,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情形。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9626959号“MR.AUTOBOT”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1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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