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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475441号“小爱灵动XIAOAILINGDONG”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27 02:38:54第53475441号“小爱灵动XIAOAILINGDONG”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63317号
异议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永新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小爱灵动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异议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小爱灵动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4期《商标公告》第53475441号“小爱灵动XIAOAILINGDONG”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小爱灵动XIAOAILINGDONG”指定使用于第42类“服装设计”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51349488号“小爱同学”、第50146579号“小爱”等商标指定使用于第42类“服装设计”等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相近,属于类似服务,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引证商标显著部分“小爱”,整体上未形成明显区别于引证商标的新含义,若并存使用于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具有某种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可能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法律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3475441号“小爱灵动XIAOAILINGDONG”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2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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