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
首页 > 商标异议决定书
第60998148号“蔻姬森KOUJISEN及图”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22 00:58:46第60998148号“蔻姬森KOUJISEN及图”商标
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16954号
异议人:齐拉格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歌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夺冠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齐拉格国际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歌乐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9期《商标公告》第60998148号“蔻姬森KOUJISEN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蔻姬森KOUJISEN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化妆品;香精油”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668329号“蔻姬丝”商标等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护发剂;头油”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洗发液;化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似,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的文字组合相近,其主体特征和外观表现形式近似,整体差别细微,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属于系列商标而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被异议商标使用在其它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摹仿、抄袭其引证商标证据不足,其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并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亦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0998148号“蔻姬森KOUJISEN及图”商标在“洗发液;化妆品”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2月08日
信息标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