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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605130号“一鹿十王”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21 20:25:09第56605130号“一鹿十王”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02319号
异议人:内蒙古鹿王羊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段志文
异议人内蒙古鹿王羊绒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段志文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6期《商标公告》第56605130号“一鹿十王”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一鹿十王”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袜”。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86674号、第1328461号“鹿王 KING DEER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皮帽;皮手套;皮(皮带)”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于第25类“羊绒衫”商品上的“鹿王及图”商标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双方商标差异细微,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已构成对该商标的抄袭和摹仿。若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侵犯其商号权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6605130号“一鹿十王”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1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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