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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737852号“弗曼迪斯”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21 20:12:33第58737852号“弗曼迪斯”商标
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10477号
异议人:乐斯福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淄博塔斯曼酿酒原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异议人乐斯福公司对被异议人淄博塔斯曼酿酒原料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7期《商标公告》第58737852号“弗曼迪斯”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弗曼迪斯”指定使用在第30类、第31类、第32类、第33类商品和第35类服务上,异议人对上述所有类别的初步审定提出异议。 被异议商标“弗曼迪斯”指定使用在第30类“发酵剂;曲种”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800762号“FERMENTIS”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0类“鲜酵母;酵母精”等商品上。异议人提供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其“FERMENTIS”商标经其广泛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该商标的中文翻译“弗曼迪斯”已与其形成了一一对应关系,并为相关公众知晓。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所对应的中文文字“弗曼迪斯”文字构成相同,双方商标如予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误认为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二者具有某种特定关联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中的“发酵剂;曲种;酵母粉;食品用香料(含醚香料和香精油除外);酵母提取物;用作食物原料的酵母”与异议人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如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等具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注册使用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证据不足。 被异议商标“弗曼迪斯”指定使用在第31类“酿酒麦芽;啤酒花果穗”等商品上。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抢注其在先使用的商标,并提供了如下证据:官网介绍、FERMENTIS弗曼迪斯酵母销售商品列表、2017-2021年间弗曼迪斯FERMENTIS商品进口中国的合同、海关报关单和发票、异议人员工与被异议人股东李良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2018年-2019年间弗曼迪斯FERMENTIS商品进口的中文标签及包装图片、阿里巴巴、京东等电商平台上FERMENTIS弗曼迪斯产品销售页面打印件、线下活动照片及获奖情况等。异议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期之前,异议人“弗曼迪斯”商标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酿酒麦芽;啤酒花果穗”等商品已通过商业宣传和生产经营活动,发挥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并为中国一定范围的相关公众所知晓,故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对异议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抢注。 被异议商标“弗曼迪斯”指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麦芽啤酒”等商品上。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抢注其在先使用的商标,并提供了如下证据:官网介绍、FERMENTIS弗曼迪斯酵母销售商品列表、2017-2021年间弗曼迪斯FERMENTIS商品进口中国的合同、海关报关单和发票、异议人员工与被异议人股东李良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2018年-2019年间弗曼迪斯FERMENTIS商品进口的中文标签及包装图片、阿里巴巴、京东等电商平台上FERMENTIS弗曼迪斯产品销售页面打印件、线下活动照片及获奖情况等。异议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期之前,异议人“弗曼迪斯”商标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啤酒”等商品上已通过商业宣传和生产经营活动,发挥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并为中国一定范围的相关公众所知晓,故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对异议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抢注。 被异议商标“弗曼迪斯”指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蒸馏饮料”等商品上。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抢注其在先使用的商标,并提供了如下证据:官网介绍、FERMENTIS弗曼迪斯酵母销售商品列表、2017-2021年间弗曼迪斯FERMENTIS商品进口中国的合同、海关报关单和发票、异议人员工与被异议人股东李良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2018年-2019年间弗曼迪斯FERMENTIS商品进口的中文标签及包装图片、阿里巴巴、京东等电商平台上FERMENTIS弗曼迪斯产品销售页面打印件、线下活动照片及获奖情况等。异议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期之前,异议人“弗曼迪斯”商标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上已通过商业宣传和生产经营活动,发挥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并为中国一定范围的相关公众所知晓,故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对异议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抢注。 被异议商标“弗曼迪斯”指定使用在第35类“工商管理辅助;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上。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抢注其在先使用的商标,并提供了如下证据:官网介绍、FERMENTIS弗曼迪斯酵母销售商品列表、2017-2021年间弗曼迪斯FERMENTIS商品进口中国的合同、海关报关单和发票、异议人员工与被异议人股东李良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2018年-2019年间弗曼迪斯FERMENTIS商品进口的中文标签及包装图片、阿里巴巴、京东等电商平台上FERMENTIS弗曼迪斯产品销售页面打印件、线下活动照片及获奖情况等。异议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期之前,异议人“弗曼迪斯”商标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上已通过商业宣传和生产经营活动,发挥了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并为中国一定范围的相关公众所知晓,故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对异议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抢注。 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8737852号“弗曼迪斯”商标在“发酵剂;曲种;酵母粉;食品用香料(含醚香料和香精油除外);酵母提取物;用作食物原料的酵母”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和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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