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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701748号“益喜堂”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21 19:15:18第57701748号“益喜堂”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48135号
异议人: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石枫
异议人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石枫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4期《商标公告》第57701748号“益喜堂”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益喜堂”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餐厅”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5181521号“益禾堂”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地毯出租”。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内容、方式及对象等方面差异明显,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23148222号“益禾堂”、第11037869号“益禾堂 原沏茗作 鲜饮茶番 MILK&TEA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茶馆”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7701748号“益喜堂”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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