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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769239号“资鸿堂 ZIHONGTANG”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21 19:14:50第57769239号“资鸿堂 ZIHONGTANG”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48129号
异议人:株式会社资生堂
委托代理人:北京成城一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佛山市鲍利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株式会社资生堂对被异议人佛山市鲍利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4期《商标公告》第57769239号“资鸿堂 ZIHONGTANG”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资鸿堂 ZIHONGTANG”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4类“美容院服务”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4160226号、第5218114号、第16713503号“资生堂”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4类“保健”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化妆品”商品上的“资生堂”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资生堂”差异明显,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7769239号“资鸿堂 ZIHONGTANG”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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