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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572716号“贝迪亲”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21 19:14:39第57572716号“贝迪亲”商标
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48103号
异议人:贝亲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成城一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泉州市淘气乐园妇幼用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贝亲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泉州市淘气乐园妇幼用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4期《商标公告》第57572716号“贝迪亲”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贝迪亲”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682055号、第8372244号、第12126156号“贝亲”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宣传”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人员招收;为商业或广告目的汇编信息索引;会计;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批发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服务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内容等特点不同,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奶嘴、婴儿奶瓶”商品上的“贝亲 PIGEON”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奶嘴、婴儿奶瓶”差异明显,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摹仿、抄袭其引证商标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7572716号“贝迪亲”商标在“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人员招收;为商业或广告目的汇编信息索引;会计;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批发服务”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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