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
首页 > 商标异议决定书
第60673147号“浙礼千岛湖”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21 19:14:18第60673147号“浙礼千岛湖”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05219号
异议人:方合生
委托代理人:淳安县企明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诗画浙礼(杭州)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尚信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方合生对被异议人诗画浙礼(杭州)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原名称:诗画浙礼(杭州)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8期《商标公告》第60673147号“浙礼千岛湖”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浙礼千岛湖”指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蒸馏饮料;烈酒(饮料)”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7483068号“千岛湖”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3类“酒精饮料(啤酒除外);汽酒;蜂蜜酒;开胃酒”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千岛湖”,整体上未形成明显区别于引证商标的新含义,若并存使用于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具有某种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可能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0673147号“浙礼千岛湖”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1月11日
信息标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