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
首页 > 商标异议决定书
第56680935号“遥望星空”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21 19:11:44第56680935号“遥望星空”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02100号
异议人:杭州遥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智信禾(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南京掌心互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杭州遥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南京掌心互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5期《商标公告》第56680935号“遥望星空”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遥望星空”指定使用于第41类“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出借书籍和其他出版物”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5386708号“遥望YOWANT”商标指定使用于第41类“教育;培训”等服务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具有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8505443号“遥望星选”商标指定使用于第41类“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艺术展览”等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方式、内容等具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服务,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侵犯其商号权,但异议人于本案中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6680935号“遥望星空”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1月06日
信息标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