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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258202号“澳宝 AOBAO”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21 19:11:23第56258202号“澳宝 AOBAO”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05325号
异议人:澳宝化妆品(惠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古今来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天沃显示有限公司
异议人澳宝化妆品(惠州)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天沃显示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5期《商标公告》第56258202号“澳宝 AOBA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澳宝 AOBAO”指定使用于第9类“视频显示屏;光学灯;显示数字用电子显示屏;液晶显示屏”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242169号、第753840号、第13566661A号“澳宝”、第12112346号、第12112366号“澳宝 OPAL”、第8311902号“澳宝爱动 OPALDOL”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美容面膜;化妆品;香水”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上应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于第3类“沐浴露(浴液)、润丝”商品上的“澳宝”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与异议人商标赖以知名的商品分属不同行业,不存在密切关联,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产生误导公众并损害异议人合法利益的后果,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二条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6258202号“澳宝 AOBAO”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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