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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154504号“ANDERSSON TINA”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21 19:10:42第59154504号“ANDERSSON TINA”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60059号
异议人:安德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恒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沈泰学
异议人安德森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沈泰学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0期《商标公告》第59154504号“ANDERSSON TINA”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ANDERSSON TINA”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内衣;服装;外套;连衣裙;婴儿服装;游泳衣;鞋;帽;袜;腰带”等。异议人引证第G685224号“ANDERSON'S”商标已被驳回,不构成被异议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9297531号“ANDERSON'S”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8类“包;手提包”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不类似,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指定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906354号“ANDERSON'S”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皮带(服饰用)”等商品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为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指定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侵犯其在先字号权等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或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9154504号“ANDERSSON TINA”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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