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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682224号“SYSL”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21 19:09:56第59682224号“SYSL”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02255号
异议人:伊夫圣洛朗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陈韵云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晋江市硕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异议人伊夫圣洛朗股份公司对被异议人晋江市硕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3期《商标公告》第59682224号“SYSL”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SYSL”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半加工或未加工皮革;儿童牵引带;皮凉席;书包;旅行箱;婴儿背袋;包;伞;登山杖;动物外套”。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0258253号“YSL”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动物皮;(女士)钱包;家具用皮装饰;皮制带子;伞”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如予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异议人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理。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上述条款的规定缺乏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9682224号“SYSL”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1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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