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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150068号“澳益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21 19:05:33第60150068号“澳益达”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06354号
异议人:箭牌糖类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麦珍尼克斯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神州汉坤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异议人箭牌糖类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麦珍尼克斯有限责任公司(原名称:麦珍尼克斯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5期《商标公告》第60150068号“澳益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澳益达”指定使用于第21类“牙刷;牙及牙床清洁用吸水器;电动牙刷”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424102号“益达及图”、第27284082A号、第43910284号“益达”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1类“牙刷;牙签;牙线;个人用除臭装置”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和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了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益达”,且未形成具有明显区别的新含义,若共存于市场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异议人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已有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其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0150068号“澳益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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