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
首页 > 商标异议决定书
第60241835号“比巴卜”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21 18:56:47第60241835号“比巴卜”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11830号
异议人:不凡帝范梅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浩天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异议人:黄泽敏
异议人不凡帝范梅勒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黄泽敏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6期《商标公告》第60241835号“比巴卜”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比巴卜”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人用药;消毒剂”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54629号“比巴卜”、第1470088号“比巴卜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咖啡;茶”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有明显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其在先注册并使用的第754629号“比巴卜”、第1470088号“比巴卜及图”商标,但异议人本案中提交的证据资料不足以充分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异议人上述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故对于异议人该项异议理由和请求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恶意抄袭、摹仿、抢注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0241835号“比巴卜”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1月28日
信息标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