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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311024号“工品菜菜”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21 18:56:31第60311024号“工品菜菜”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10855号
异议人:苏州工品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浙江西库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苏州工品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浙江西库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6期《商标公告》第60311024号“工品菜菜”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工品菜菜”指定使用在第9类“计量仪器;电连接器”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4548007号、第34559819号、第34559839号、第34547793号、第45117463号“工品汇”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包括第9类“半导体;集成电路;半导体器件;计量仪器;测量仪器”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然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有一定区别,并存使用一般不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在认定被异议商标侵犯他人在先字号权时,通常要求被异议商标与他人在先字号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字号不属于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情形,难以认定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会损害其在先字号权,故异议人字号权主张我局不予支持。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0311024号“工品菜菜”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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