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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490894号“SOYOUNGCHY”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21 18:53:51第60490894号“SOYOUNGCHY”商标
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04545号
异议人:北京新氧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山东谷雨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新氧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山东谷雨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7期《商标公告》第60490894号“SOYOUNGCHY”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SOYOUNGCHY”指定使用于第10类“医疗器械和仪器;人造外科移植物;矫形用物品”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6334126号、第18225723号“新氧SOYOUNG.COM”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0类“医用针;护理器械;牙科设备和仪器”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器械和仪器;人造外科移植物;矫形用物品;牙用植入物;理疗设备;医用冷敷贴;避孕套;奶瓶;口罩”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含义,因此并存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而使用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不易造成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商标、侵犯其在先域名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欺骗性、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0490894号“SOYOUNGCHY”商标在“医疗器械和仪器;人造外科移植物;矫形用物品;牙用植入物;理疗设备;医用冷敷贴;避孕套;奶瓶;口罩”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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