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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461194号“泰洛熙 TELOCY TLC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21 18:51:40第57461194号“泰洛熙 TELOCY TLC及图”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10867号
异议人: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紫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天津泰洛熙安全防范技术有限公司
异议人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天津泰洛熙安全防范技术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6期《商标公告》第57461194号“泰洛熙 TELOCY TLC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泰洛熙 TELOCY TLC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五金器具;金属大门”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593621号、第36549858号、第12392286号、第19040253号“TCL”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五金器具;窗用金属附件”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然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有一定区别,并存使用一般不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将其“TCL”商标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鉴于被异议商标与上述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有一定区别,被异议商标的使用不易误导公众,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故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恶意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7461194号“泰洛熙 TELOCY TLC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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