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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556154号“中芯阳光 SMIC SUNSHINE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21 18:51:09第60556154号“中芯阳光 SMIC SUNSHINE及图”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10817号
异议人:中芯国际集成电路制造(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知锦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被异议人:江苏东鋆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异议人中芯国际集成电路制造(上海)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江苏东鋆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8期《商标公告》第60556154号“中芯阳光 SMIC SUNSHINE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中芯阳光 SMIC SUNSHINE及图”指定使用于第9类“电池;电池充电器”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147343号“中芯”、第1797385号“SMIC”、第46220875号“SMIC 20”等商标指定使用于第9类“半导体;集成电路;单晶硅”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另引证在先申请的第58826643号“中芯”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芯片(集成电路);电池”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较为近似,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指定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0556154号“中芯阳光 SMIC SUNSHINE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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