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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267395号“巴拉吱咴”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21 18:50:57第60267395号“巴拉吱咴”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10815号
异议人:浙江森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硕力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济宁冠德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浙江森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济宁冠德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7期《商标公告》第60267395号“巴拉吱咴”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巴拉吱咴”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市场营销;广告”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665966号“巴拉巴拉BALABALA”、第8737091号“巴拉 BALA”等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辅助;推销(替他人)”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较为近似,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异议人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充分保护,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0267395号“巴拉吱咴”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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