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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459700号“益木堂 历遍正山名种 取古茶之精华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21 18:50:03第60459700号“益木堂 历遍正山名种 取古茶之精华及图”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11706号
异议人:胡继红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西双版纳益木堂茶仓茶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胡继红对被异议人西双版纳益木堂茶仓茶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9期《商标公告》第60459700号“益木堂 历遍正山名种 取古茶之精华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益木堂 历遍正山名种 取古茶之精华及图”指定使用于第30类“茶;茶饮料”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037869号“益禾堂 MILK&TEA及图”、第23148222号“益禾堂”商标核定使用于第43类“茶馆;咖啡馆”等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的功能用途、服务内容有明显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申请的第51614684号、第39993957号、第51629110号“益禾堂”商标指定使用于第30类“茶;茶饮料”、第32类“无酒精果汁饮料;蔬菜汁(饮料)”、第29类“奶茶(以奶为主);奶昔”等类似商品上。双方商标显著部分的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相近,已构成近似,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0459700号“益木堂 历遍正山名种 取古茶之精华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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