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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711168号“金沙吉酒”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21 18:49:18第59711168号“金沙吉酒”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09689号
异议人:贵州金沙窖酒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贵州洞香源酒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贵州金沙窖酒酒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贵州洞香源酒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6期《商标公告》第59711168号“金沙吉酒”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金沙吉酒”,指定使用于第33类“果酒(含酒精);开胃酒;餐后酒(利口酒和烈酒)”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4667号“金沙及图”、第9019810号“金沙及图”、第11762030号“老金沙”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烧酒;葡萄酒;烈酒(饮料)”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原料成分、生产工艺等方面近似,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显著识别文字均为“金沙”,易使消费者误认为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关联,因而已构成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于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第33类“白酒”商品上的第124667号“金沙及图”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无需再就异议人商标是否给予《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作出评述。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二条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9711168号“金沙吉酒”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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