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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978251号“熵基”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21 18:46:10第59978251号“熵基”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07944号
异议人:熵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被异议人:田鑫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尚信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熵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田鑫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6期《商标公告》第59978251号“熵基”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熵基”,指定使用于第28类“运动用吸汗带;球拍用吸汗带;箭弓”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6924922号、第46920196号“熵基”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模型材料;印刷品;文具”、第28类“游戏机;举重器具;钓鱼用具”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因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本案中,异议人提供了销售合同、展会合同、广告合同及相关新闻报道、湖北中诺智慧制造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工商信息、田方圆关联公司及其股东工商信息等证据,上述证据可以证明:异议人在先注册的“熵基”商标经其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在生物识别技术领域及相关行业中具有一定知名度,湖北中诺智慧制造有限公司曾为异议人的经销商,与田方圆存在密切商业关系。被异议人与田方圆及相关公司存在商业关联,因此被异议人对异议人及其商标应明确知晓,但仍在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多件与异议人商标高度近似的商标,据此,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已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抄袭和摹仿,其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被异议商标应不予核准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9978251号“熵基”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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