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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613144号“HUGOBALLS及图”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21 18:44:55第60613144号“HUGOBALLS及图”商标
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05464号
异议人:德国雨果博斯商标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泰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赖立艳
异议人德国雨果博斯商标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赖立艳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8期《商标公告》第60613144号“HUGOBALLS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HUGOBALLS及图”指定使用于第16类“纸;图画”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604808号“HUGO”、第978561号“HUGO BOSS”、第771889号“HUGO HUGO BOSS”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6类“纸;纸板及其制品”等商品上。双方商标的字母组合、呼叫及整体外观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纸;发光纸;印刷品;图画;照片(印制的);书写工具;便携式印刷成套工具(办公用品);油印器械及机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于其他非类似商品上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在先申请注册的第253481号、第949338号“HUGO BOSS”商标予以《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未提供充分的证据,故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0613144号“HUGOBALLS及图”商标在“纸;发光纸;印刷品;图画;照片(印制的);书写工具;便携式印刷成套工具(办公用品);油印器械及机器”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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