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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458687号“HIKEBOSS”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21 18:44:45第60458687号“HIKEBOSS”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65855号
异议人:德国雨果博斯商标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泰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浙江小野人户外用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德国雨果博斯商标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浙江小野人户外用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7期《商标公告》第60458687号“HIKEBOSS”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HIKEBOSS”指定使用于第18类“半加工或未加工皮革;行李箱”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773035号“BOSS”、第1141893号“BOSS HUGO BOSS”、在先注册的第1536556号“BOSS”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8类“半加工或未加工皮革;仿皮革”、第24类“床垫罩;塑料制的家具罩”等类似商品上。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显著部分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新含义,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0458687号“HIKEBOSS”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2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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