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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049931号“植鲜说”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21 18:44:22第60049931号“植鲜说”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05441号
异议人: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金荣汇食品(上海)有限公司
异议人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金荣汇食品(上海)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5期《商标公告》第60049931号“植鲜说”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植鲜说”指定使用于第29类“肉;鱼制食品”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983407号“植鲜”、第44475459号“植鲜酪”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9类“肉;食用海藻提取物”等商品上。双方商标的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0049931号“植鲜说”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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