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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241224号“诺和平”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21 18:43:03第60241224号“诺和平”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04665号
异议人:诺和诺德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河南强立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麦创智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诺和诺德公司对被异议人河南强立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7期《商标公告》第60241224号“诺和平”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诺和平”,指定使用于第10类“医用针;血糖仪;矫形用支撑物”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90429号“NOVO NORDISK”商标、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G759747A号“NOVO NORDISK”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医药的制剂和物品”、第10类“外科、医疗、牙科、兽医用仪器和器械”。双方商标文字构成不同,读音及整体外观有一定区别,因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086076号、第16293209号“诺和平及图”、第712538号“诺和诺德”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治疗糖尿病用医药制剂;人用药品;药物”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均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因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923105号、第9577071号“诺和诺德NOVO NORDISK及图”、第714256号“诺和诺德”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0类“医疗器械和仪器;牙科设备;医用放射设备”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文字构成、读音及整体外观相近,易使消费者误认为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关联,因而已构成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于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用于第5类“人用药品”商品上的第712538号“诺和诺德”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扩大保护,但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无需再就异议人商标是否给予《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作出评述。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二条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0241224号“诺和平”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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