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
首页 > 商标异议决定书
第60195922号“伊丽莎白·雅顿”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21 18:42:51第60195922号“伊丽莎白·雅顿”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08381号
异议人:伊丽莎白雅顿品牌2020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的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酒相随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辽宁简晖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伊丽莎白雅顿品牌2020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酒相随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7期《商标公告》第60195922号“伊丽莎白·雅顿”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伊丽莎白•雅顿”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蒸馏饮料”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840164号“ELIZABETH ARDEN”商标、第5361627号“伊丽莎白雅顿”商标、第1186143号“伊莉莎伯雅顿”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肥皂;香皂;香水”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注册使用在“化妆品、护肤及清洁制品”商品上的“ELIZABETH ARDEN”“伊丽莎白雅顿”商标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述商标已达到驰名状态,对于异议人的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抢注其驰名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0195922号“伊丽莎白·雅顿”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1月16日
信息标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