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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477234号“中冀良格”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21 18:38:48第60477234号“中冀良格”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09214号
异议人: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合道联合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河北良格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河北良格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7期《商标公告》第60477234号“中冀良格”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中冀良格”指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不锈钢;黄铜丝”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9205200号“良格”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包括第6类“铝;金属水管;金属天花板”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虽然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有一定区别,并存使用一般不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0477234号“中冀良格”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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