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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748631号“RUMOO”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21 18:38:35第56748631号“RUMOO”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09211号
异议人: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合道联合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代表人:武汉市茁芽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共有人:邢台麦琪孕婴童用品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武汉市茁芽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邢台麦琪孕婴童用品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7期《商标公告》第56748631号“RUMO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RUMOO”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考勤机;衡量器具”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916045号、第4572345号“JOMOO”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计算机;尺(量器);电子公告牌”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龙头;浴室装置”商品上的“九牧JOMOO”商标虽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因此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商标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6748631号“RUMOO”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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