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
首页 > 商标异议决定书
第59257927号“超聚变CHAOJUBIAN”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21 18:35:08第59257927号“超聚变CHAOJUBIAN”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58281号
异议人:超聚变数字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朱姝远
异议人超聚变数字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朱姝远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0期《商标公告》第59257927号“超聚变CHAOJUBIA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超聚变CHAOJUBIAN”指定使用在第4类“工业用油、发动机油”等商品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7601025号、第57604486号、第57605271号“超聚变”,第58193745号“CHAOJUBIAN”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存储装置、电子存储器”等商品和第35类“广告、数字广告服务”、第37类“电子监控器的安装、集成电路制造机器和装置的修理或维护”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汉字“超聚变”及其对应拼音“CHAOJUBIAN”分别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超聚变”、“CHAOJUBIAN”相同,双方构成近似商标,但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均具有各自不同的生产销售领域及消费服务对象,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损害其商号权,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其商号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相关的行业领域内,通过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因此异议人该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本案中,另根据异议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及我局核实的情况表明,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作为个体工商户,自2021年3月至今申请注册的二百余件商标中,还包含有多件与他人已在先实际使用且具有一定独创性或知名度的商标文字相同或相近的商标,其中部分已被我局驳回或被相关企业提出异议或无效宣告申请,上述情形难谓巧合。据此,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主观恶意明显,具有明显的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该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更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9257927号“超聚变CHAOJUBIAN”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2年12月22日
信息标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