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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088934号“幼学小企鹅”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21 17:25:21第59088934号“幼学小企鹅”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64490号
异议人:企鹅出版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义乌市幼启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异议人企鹅出版社对被异议人义乌市幼启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0期《商标公告》第59088934号“幼学小企鹅”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幼学小企鹅”,指定使用于第9类“掌上型电子字典;电子笔(视觉演示装置);电子读卡器”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第G993811号“PENGUIN”商标已被撤销,故其不构成被异议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477214号“企鹅”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9类“式磁带;微型磁带”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如予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其商标等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亦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9088934号“幼学小企鹅”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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