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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623800号“弗缦 FILLDERM”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21 16:24:23第57623800号“弗缦 FILLDERM”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51779号
异议人:长春博泰医药生物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北京浑然天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长春博泰医药生物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浑然天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4期《商标公告》第57623800号“弗缦 FILLDERM”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弗缦FILLDERM”指定使用于第32类“啤酒;姜汁啤酒;麦芽啤酒;无酒精果汁;果汁;矿泉水(饮料);柠檬水;未发酵的葡萄汁;制作饮料用无酒精配料;制柠檬水用糖浆”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4094978号、第48293604号、第44105524号、第44102223号“FILLDERM”商标、第52376917号、第53474646号“弗缦”商标、第4822223号“肤美达FILLDERM”商标、第52517924号“馥缦 FILLDERM”、第52383469号“弗缦 FILLDERM”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1类“食品工业用蛋白质;制化妆品用维生素”、第3类“化妆品;洗澡用化妆品”、第5类“医药制剂;化学药物制剂”、第10类“医用冷敷贴;牙用植入物”、第35类“电视广告;户外广告”、第42类“医学研究;化妆品研究”、第44类“疗养院;康复中心”等商品或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用途、用户、通常效用、销售方式、销售渠道等方面不一致,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本案中,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在先权利予以保护,但未提交充足证据,我局对其请求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商标证据不足。 根据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和我局查明的事实,除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在多个类别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了多件“肤美达”、“弗缦”、“弗缦FILLDERM”、“FILLDERM”、“图形”商标,均与异议人在先使用且有一定独创性的商标相同,上述情形难谓巧合。被异议人未予答辩对其商标创意作出合理解释。因此,结合本案中的被异议商标“弗缦 FILLDERM”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及字母组合完全相同的事实,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复制、摹仿和抄袭他人商标的故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7623800号“弗缦 FILLDERM”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2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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