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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361831号“珍陈堂”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21 15:41:05第60361831号“珍陈堂”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05244号
异议人:贵州珍酒酿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厦门馨胜茶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贵州珍酒酿酒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厦门馨胜茶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7期《商标公告》第60361831号“珍陈堂”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珍陈堂”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广告宣传”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56346271号“珍酒庄园”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策划”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因而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第33类“白酒”商品上的“珍及图”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商标赖以知名的商品分属不同行业,并无密切关联,且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整体外观亦存在一定区别,因此,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复制、摹仿,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抄袭、复制、摹仿、抢注其引证商标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0361831号“珍陈堂”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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