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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735969号“泰福千禧”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19 04:08:47第61735969号“泰福千禧”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07793号
异议人:千禧国敦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沛德权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童灵敏
异议人千禧国敦国际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童灵敏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84期《商标公告》第61735969号“泰福千禧”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泰福千禧”,指定使用于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备办宴席;餐厅”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申请的第43710834号“千禧”、在先注册的第17350512号“千禧国际”、第30197680号“千禧大酒店”等商标,指定或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临时住宿处出租”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或核定使用部分服务的服务方式、服务内容和服务对象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显著识别文字“千禧”,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将其误认为是异议人的系列商标或与异议人存在特定关联,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对异议人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1735969号“泰福千禧”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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