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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039308号“JOY KIKI”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19 03:15:56第60039308号“JOY KIKI”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65106号
异议人:让巴杜简化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石狮野特服装有限公司
异议人让巴杜简化股份公司对被异议人石狮野特服装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5期《商标公告》第60039308号“JOY KIK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JOY KIKI”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清洁用油;上光剂;香精油;化妆品;美容面膜;化妆洗液;香水;护肤霜;面部护肤液;香”。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299438号“JOY”商标、第263438号“快乐JOY”商标、第15836288号“JOYFUL”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香水;香”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是双方商标在字母构成、整体外观上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商标,被异议商标带有欺骗性,其注册和使用会导致不良社会影响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0039308号“JOY KIKI”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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