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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696881号“九融·金茂府”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14 08:31:52第57696881号“九融·金茂府”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56937号
异议人:上海金茂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百世福达时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海南海融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上海金茂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海南海融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5期《商标公告》第57696881号“九融·金茂府”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九融·金茂府”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茶;天然增甜剂;酱油”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4886505号“金茂”、第51115747号“金茂府”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茶;非医用营养液;调味品”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在先使用且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引证商标“金茂”、“金茂府”,易被误认为与异议人存在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在部分类似商品上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不动产出租;不动产管理”服务上的“金茂JINMAO”商标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该商标文字“金茂”,已构成对异议人为公众熟知商标的摹仿,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在其它指定商品上容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7696881号“九融·金茂府”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2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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