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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287581号“赤中友”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14 08:26:18第57287581号“赤中友”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00296号
异议人: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贵州省仁怀市秘樽酒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贵州省仁怀市秘樽酒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2期《商标公告》第57287581号“赤中友”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赤中友”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薄荷酒;高粱酒;果酒”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3012674号、第1211695号“友”商标,第25526466号“友酒 友THE POWER OF FRIENDSHIP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蒸馏饮料;苹果酒”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原料成分、生产工艺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上近似,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7287581号“赤中友”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1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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