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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054376号“THOMBCRMEH”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14 07:05:09第60054376号“THOMBCRMEH”商标
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02858号
异议人:汤姆布朗日本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广州市楠东之家服饰有限公司
异议人汤姆布朗日本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市楠东之家服饰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5期《商标公告》第60054376号“THOMBCRMEH”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THOMBCRMEH”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宣传;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249939号“THOM BROWNE”商标等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服装及其配件、鞋、帽、包及其配件、体育运动包、背包和腰包、钱包、链包、钥匙链、钞票夹、伞和皮具商品;替他人推销服装及其配件、鞋、帽、包及其配件、体育运动包、背包和腰包、手提箱、服装袋、装化妆品用空手提包、钱包、链包、钥匙链、借记卡、信用卡、伞和皮具商品”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广告宣传;商业管理辅助;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文秘”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项目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英文组合相近,其主体特征和外观表现形式近似,整体差别细微,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使用在其它非类似服务上可以起到区别服务来源的作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摹仿、抄袭其引证知名商标以及侵犯设计师“THOM BROWNE”姓名权证据不足,其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并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亦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0054376号“THOMBCRMEH”商标在“广告宣传;商业管理辅助;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文秘”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1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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