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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206225号“娘舅稻香米”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14 07:04:22第56206225号“娘舅稻香米”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01844号
异议人:淮安海纳百川饮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智品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异议人:上海薄稻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异议人淮安海纳百川饮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薄稻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9期《商标公告》第56206225号“娘舅稻香米”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娘舅稻香米”指定使用在第30类“未去麸的大米;大米;米”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846770号“老娘舅”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0类“谷类制品;米粉(粉状);豆粉”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显著识别部分均为“娘舅”,故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注册申请被异议商标,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6206225号“娘舅稻香米”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1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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