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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327852号“CLIVARI”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14 07:03:49第59327852号“CLIVARI”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57864号
异议人:欧利法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朗丹工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欧利法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朗丹工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1期《商标公告》第59327852号“CLIVAR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CLIVARI”指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金属门把手;金属铰链;五金器具;金属锁(非电);金属窗;金属门插销;金属窗框;门用金属附件;金属门;金属滑轮(非机器用)”等。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申请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G1644963号“OLIVARI”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未加工或半加工普通金属;金属管;金属管道;金属门”等。双方商标字母构成、整体外观较为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且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及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9327852号“CLIVARI”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2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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