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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401130号“德四喜”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14 07:01:31第59401130号“德四喜”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57195号
异议人:高波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灵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刘羽妍
异议人高波对被异议人刘羽妍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3期《商标公告》第59401130号“德四喜”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德四喜”,指定使用于第35类“张贴广告;户外广告;广告宣传本的出版”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8968476号“德四家”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包括第35类的“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9401130号“德四喜”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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