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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438430号“仁禾米家”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14 07:01:00第57438430号“仁禾米家”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47250号
异议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永新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赣州仁禾食品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赣州仁禾食品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4期《商标公告》第57438430号“仁禾米家”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仁禾米家”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教育”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2225610号“米家”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培训”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7438430号“仁禾米家”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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