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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695000号“IQSOSO”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14 06:55:17第58695000号“IQSOSO”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50761号
异议人:菲利普莫里斯产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张泽龙
异议人菲利普莫里斯产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张泽龙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7期《商标公告》第58695000号“IQSOS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IQSOSO”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4类“香烟嘴、电子烟斗”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314286号、第36071854号“IQOS”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4类“烟罐、香烟盒”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双方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8695000号“IQSOSO”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2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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