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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315335号“XIANG JIU”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14 06:49:44第54315335号“XIANG JIU”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43535号
异议人:栗宝全
委托代理人:沈阳四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亳州市聚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栗宝全对被异议人亳州市聚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1期《商标公告》第54315335号“XIANG JIU”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XIANG JIU”指定使用于第35类“人事管理咨询;预约安排服务(办公事务)”服务。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2490738号、第13392409号、第21927845号“享久”商标分别核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货物展出”、第5类“油剂;细菌抑制剂;水剂;抗菌剂”等商品或服务。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有其各自不同的功能用途、生产销售领域、服务对象及服务方式,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而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但本案中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异议人与其具有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因此我局对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不予支持。 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商标,侵犯其商号权,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4315335号“XIANG JIU”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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