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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229125号“MIGUEL VIEIRA SPORT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14 06:49:12第56229125号“MIGUEL VIEIRA SPORT及图”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31868号
异议人:生力啤酒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泉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睿翼名轩品牌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宝商佳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生力啤酒国际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睿翼名轩品牌发展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0期《商标公告》第56229125号“MIGUEL VIEIRA SPORT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MIGUEL VIEIRA SPORT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果汁;茶味非酒精饮料”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80703号“SAN MIGUEL及图”、第1439104号“生力SAN MIGUEL及图”、第228443号“SAN MIGUEL”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汽水”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在字母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有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请求在本案中认定其第1439104号“生力SAN MIGUEL及图”商标为指定使用在“啤酒”等商品上的驰名商标并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扩大保护,鉴于被异议商标与上述商标有所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抄袭和摹仿,其注册不会误导公众,也不致损害异议人的利益,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扩大保护,故对异议人上述请求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主张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在认定被异议商标侵犯他人在先字号权时,通常要求被异议商标与他人在先字号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字号不属于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情形,因此难以认定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会损害异议人在先字号权。异议人另主张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缺乏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6229125号“MIGUEL VIEIRA SPORT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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