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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660906号“GEAOEG AMRAN”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16 05:47:49第65660906号“GEAOEG AMRAN”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7142号
异议人:乔治阿玛尼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恒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市海万智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乔治阿玛尼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市海万智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8期《商标公告》第65660906号“GEAOEG AMRA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GEAOEG AMRAN”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旅行箱;背包;公文箱”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6089号“GIORGIO ARMANI”、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522094号“GIORGIO ARMANI”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皮革及人造皮革;兽皮;箱子及旅行袋”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字母组合、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如予并存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故异议人关于驰名商标的认定请求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商标并侵犯其商号权、著作权证据不足。其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5660906号“GEAOEG AMRAN”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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