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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596621号“黄记蒸蒸”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16 05:39:56第63596621号“黄记蒸蒸”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89138号
异议人:北京黄记煌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爱信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马太林
异议人北京黄记煌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马太林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9期《商标公告》第63596621号“黄记蒸蒸”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黄记蒸蒸”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饭店食宿服务;餐馆;快餐馆;茶馆;果汁吧;拉面馆;酒馆;餐馆服务;外卖餐馆”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568532号、第6089528号“黄记煌三汁焖锅 煌黄 HH及图”、第7942212号、第28118789号“黄记煌”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3类“茶馆;餐厅;饭店;餐馆;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等服务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为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指定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在先权利予以保护,但是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黄记煌”商标区别显著,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在其指定服务上一般不会误导公众,亦不会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因此我局对异议人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摹仿其引证商标并囤积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九条之规定,损害其在先字号名称权等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或消费者混淆误认并易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3596621号“黄记蒸蒸”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8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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